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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张玉杰、金运祥依法保护承包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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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14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民与法

  农民张玉杰、金运祥依法保护承包合同
本报讯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库承包合同纠纷案,泌阳县大路庄乡焦竹园村农民张玉杰、金运祥状告大路庄乡政府胜诉。
大路庄乡焦竹园村金沟水库属“小二型”水库,1983年7月28日,焦竹园村委与农民张玉杰、金运祥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金沟水库承包合同。1994年12月,泌阳县大路庄乡人民政府所属单位大路庄乡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在没有收回所有权的情况下,将金沟水库发包给李恒亮。农民张玉杰、金运祥和第三人李恒亮均要求继续履行水库承包合同,为此产生纠纷。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张玉杰、金运祥依法状告大路庄乡政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焦竹园村委所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和有关水利法规,且正在履行中,属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程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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