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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法为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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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29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制定的关于食品卫生的专项法律。不久前,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进行了采访,一路上,人们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民以食为天食以法为准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今年1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市公安局一举捣毁了市洪山区两个制售劣质香肠的窝点,没收销毁劣质香肠450余公斤,劣质猪肉350余公斤,以及制假工具,并作了相应的罚款处理。经查,这些制售者全部是外地进城的农民,设备简陋,卫生条件极差,不论是灌肠作坊还是烘房,到处一片狼藉,臭味熏天,污水横流,工作人员污垢满面,生产的香肠质量低劣,加工香肠所使用的肉全部都是外地农民收购送来的碎肉块,有的甚至变质发臭。
这是执法检查组在湖北了解到的一起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典型案例。类似这样的案例,检查组还遇到了不少。
食品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工业和餐饮业迅速发展,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整个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卫生管理水平仍然较低,老企业多,工艺落后,厂房设备陈旧,技术含量相对较低。
据卫生部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三类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调查情况来看,能基本达到要求的食品企业仅有34.8%。其中,肉制品生产企业基本达到要求的只有16.7%。
近年来,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入城乡食品生产经营行列,还有一部分企业下岗或待业人员纷纷加入城市个体餐饮业大军。在城乡结合部和一些农村乡镇所在地,食品生产经营散、乱、脏的情况还普遍存在。由于政府监督力量难以达到,这些地区成为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制售伪劣食品的主要来源地。有调查表明,城市街头食品摊贩中,52.4%来自农村,24.4%为企业下岗人员及城镇无业人员,街头食品合格率仅为16%至50%。
我国食物中毒每年报告例数为2万至4万,但据专家估计,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各种恶性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
目前我国传染病报告中,与食品或饮水卫生有关的肠道传染病占所有传染病的80%以上。据流行病学调查,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霍乱,约有50%至70%与食品有关。
配套制度初具规模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使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跨上了一个新台阶。它调整的范围包括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经营卫生,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它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证食品营养和安全卫生的具体措施:
对食品本身提出了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为了保证食品营养与卫生质量,《食品卫生法》对禁止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形作了严格规定。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提出了卫生要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设计、设备和工艺流程卫生要求;食品容器具、设备清洗与消毒的要求;生产人员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用水及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要求等。
对各种加入食品或接触食品的物质提出了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各种食品容器具、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建立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制度;对食品实行检验合格出厂制度等。
针对近年来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卫生部又颁发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配套规章。
卫生部部长陈敏章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的会议上透露,根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卫生部近期将尽快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规章制度:进口食品监督管理,婴幼儿及儿童食品监督管理,新资源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管理,食品广告管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管理,食品用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等。同时,要加快各类“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制定。
执法力度仍需加强
《食品卫生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全国食品抽检情况来看,1995年食品抽检合格率为83.1%,1996年为84.4%。其中,一些原来卫生问题较突出的食品种类,合格率上升更为显著。但由于《食品卫生法》适用对象广泛,给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在《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人们的卫生法律意识仍很缺乏。执法检查组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湖北和湖南等六省市进行检查时,所到之处都设立了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但只有北京、天津两个城市的群众投诉比较踊跃,其他几个省对投诉的响应不很积极。是这几个省的食品卫生情况都令人满意吗?不是!因为检查的结果表明并非如此。当检查人员随便问身边群众,“当你发现你周围的食品不卫生时,你会向检查组投诉吗?”这位群众的回答竟是,“发现不卫生,我不买就是了。或者是到别处卫生的地方去买,我才懒得去投诉呢。”这说明大多数群众尚未树立起卫生法律意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对食品卫生进行有效监督的环境。
关于执法力度问题,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营养与食品卫生处处长苏志向记者介绍,多年来各级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部门在经费缺、工作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政府公共卫生事业费投入严重不足,根据国家给予卫生防疫机构的经济政策,卫生防疫站一面开展执法活动,一面通过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来填补事业费的不足。这样,严肃的政府执法行为不可避免地蒙上了利益驱动的阴影,它既玷污了政府的形象,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又制约了执法力度的提高。《食品卫生法》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将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由原来规定的各级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调整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这将有助于提高执法力度。
民以食为天,食以法为准,强化食品卫生执法力度不容轻视!(附图片)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食品卫生法》检查组深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六省市进行了检查。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左一)正在检查食品包装标识。            曲建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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