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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近日做出决定十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改试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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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7-26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近日做出决定
十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改试点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鹿永建)国家体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思路,并决定选择少数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
据了解,目前已被选择开展此项试点的城市有十个,包括重庆、武汉、西安、合肥、苏州、平顶山、扬州、南通、岳阳和铜陵。
此项试点针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缺位、政府与国有企业间关系不明确,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无人负责的问题,试点的任务是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的、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投资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是该级政府所属或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
国有资本营运则是指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由其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进行的配置和运用国有资本、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行为。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由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共同组成,营运机构是企业法人,和出资人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
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是怎样的呢?《指导意见》规定,“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履行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成员均为兼职,参照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地国有资本营运战略,组建并监督考核营运机构的营运情况。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组建营运机构的途径:或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建而成,或把专业经济部门分解改组为营运机构,或是建立新的营运机构。
《指导意见》要求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资本的营运。它强调,政府与营运机构之间、营运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各自的行为。它还要求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推进相关的各项改革,同时明确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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