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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吾乐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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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04
第1版(要闻)
专栏:

  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吾乐答本报记者问
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文件发出,各地积极行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最近,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吾乐就治理“三乱”的部署及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现在各方面对“三乱”反映很强烈,请您谈谈当前存在“三乱”的大致情况。
张吾乐: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三乱”历来十分重视。1988年以来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今年初,国家经贸委通过对广东、河北、天津等七省市的调查推算,目前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上占实现利税的20%。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税2733亿元(其中利润417亿元),而各种不合理负担竟高达600亿元左右,超过当年实现利润。
“三乱”主要有四种表现:一是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据初步统计,全国仅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就达3400多个,1995年违规征收金额345亿元;二是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一些基层部门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商品化”,不应收费的项目也收费;四是各种变相摊派名目繁多。
记者: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在治理“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两个方面取得实效,主要应抓哪些工作?
张吾乐:治乱减负工作能不能见到实效,核心问题有五个:一是该取消的项目能不能取消;二是对未被取消的项目能不能做认真清理并按规定重新审批;三是清理整顿期间能不能做到不开新口子;四是审批权限的规定能不能得到严格遵守,各种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能不能认真执行;五是“九个严禁”能不能做到。
中央《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治乱减负的重大举措,取消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原来谁审批,谁负责公布取消。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应取消的项目取消了没有。其中,不合理的要取消,并进行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重新审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做好重新审批工作。
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应严格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向企业乱伸手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乱收乱摊典型,该曝光的要曝光,该处理的要处理。
记者:如果把有些收费项目取消了,会不会造成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困难?
张吾乐:有些项目取消是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是加大财政支出的压力;二是有些需要办的事难以开展。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困难,不能靠向企业收费来解决。现在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已经很困难了。
全国约有7%的国有工业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涉及职工750万人,约有2000万职工在亏损企业工作,他们中许多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还有几百万下岗职工在待业。减轻企业负担,已经成为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这就是大道理,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当然对有些确实需要收费的,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按管理权限重新审批。
记者:在治理“三乱”过程中,企业需做哪些工作?
张吾乐:抵制“三乱”,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企业要充分运用《决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增强企业抵制“三乱”的能力,中央《决定》规定,建立举报制度,特别指出对于顶风作案、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因此,企业要消除顾虑,坚决抵制“三乱”。
还须指出的是,一些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有些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这也是形成“三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决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交费情况。
记者:今年准备采取哪些举措贯彻《决定》?
张吾乐: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狠抓落实。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已建立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办公室,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都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是拟定了今年抓“切一刀”、明年抓全面清理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年9月底以前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以及全面摸底、制定出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春节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列出所有取消项目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检查督促。国务院将派联合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取消项目落实情况。对违反中央规定,情节严重的典型要公开曝光,该处理的案件要坚决处理。四是落实举报制度。各级经贸、财政、计划(物价)、监察、纠风、审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举报制度,设立联系点,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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