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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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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新华社北京八月六月电(记者王雷鸣)民政部、外交部日前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就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六个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国公民的婚姻登记工作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办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出国人员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协议离婚的,须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出国人员要求在境外结婚的,须男女双方共同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要求协议离婚的,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可回国内或在居住国办理;在居住国办理的结婚登记,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予以承认。
已办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注销户口尚未出国的人员,应持有关证明,到注销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申请结婚,应按有关规定提供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
按办法规定,申请离婚登记,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当事人对离婚有争议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一方在国内,一方为出国人员,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为出国人员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同时规定,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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