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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的形式——探索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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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12
第1版(要闻)
专栏:展示新成就迎接十五大学习篇(5)

  多样的形式
——探索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本报记者江世杰
同窗学友聚首叙旧。握手拥抱,寒暄问候,交换名片,自报“家门”:这几个在国有大企业供职;那几位在乡镇企业当“老总”;有的在中外合资公司“打工”;有的辞职下海当了个体户“小老板”……
企业家聚到一起,个个“文韬武略”:这家找到了几个新的“出资人”,要改成有限责任公司;那家要改成股份制,目标瞄准“三年后上市”;这家要依法破产;那家要兼并别人;这家要将全部资产折股卖给职工,实行新的股份合作制……
这些年来,这样的场景经常在我们身边出现,它从一个侧面表明:在今日社会主义的中国,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了。
在中国,所有制形式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带来了国民经济的蓬勃生机。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进步许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拿着政府发的“购货本”,去指定的地方购买那很少的生活必需品,长长的队伍使有些人不得不带个小凳子。想找个饭馆吃顿饭,但那里座无虚席,你得忍着饥饿、咽着口水站在饭桌旁干等,也许一等就是一两个小时。
为什么这样?表面看来是商店、饭馆数量太少,深层次原因则是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所有副食品店和饭馆都必须国有国营,而国家又没有那么大的财力用来布很多的点。
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商店、餐厅星罗棋布,任凭选择。深层次原因还是一样,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都可以办餐饮业,真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确实,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最根本性变化,莫过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了。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近30年间,由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之相当长时间“左”的影响,我们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上,犯了“急性病”和“穷过渡”的错误:在农村急于将互助合作性质的高级社拔高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城镇急于将集体经济提升为国有经济或者成为事实上的“二全民”,排斥和限制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只采用“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和被称之为“二全民”的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样做排斥和遏制了市场竞争,经济活动被“捆”得死死的,难以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难以摆脱国弱民穷的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冲破“左”的思想和传统体制的束缚,全国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党的十三大明确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迅速。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宣告:“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从而解除了对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的歧视。
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一些同志曾担心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都有很大发展。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国有经济始终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在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加工、冶金、交通运输和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业、化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国有经济都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特别是金融、通信、铁路、航空等属于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更是掌握在国家手里。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不表现在其数量占绝对优势,主要表现在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上。我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只有1.3万多家,仅占全部工业企业的3.4%,但上交国家利税却占到65%左右。国务院确定集中抓好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就是抓住了大头,就能体现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决定》还高瞻远瞩地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改革促进了所有制的多样化,也促进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外,又涌现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由公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
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外,再去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不是“穿着雨衣又打伞——多此一举”?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并不是谁的主观意志,而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之所以要努力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是由我们今天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里所指的“落后的社会生产”,不仅是指生产力落后,而且还包括生产力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落后。我们努力寻找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有效地消除这种落后。要看到,我国公有制企业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类型各异,在所处行业和地区中的地位不同,国家对它们经营目标的要求和预期也不相同,这本身就决定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必然是多样化的。还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生产力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种生产要素需要在更广的领域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优化组合,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应该努力适应这一发展。这种“适应”的实质,也可以说就是在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
任何性质的所有制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实现形式,但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非完全是“一对一”的,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化生产的产物,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至于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兼并、收购、出售等经营方式,更是私有制企业可以采用,公有制企业也可以采用。这就是说,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寻找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有利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在近几年涌现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中,比较惹人注目的,要算在全国许多地方大胆探索、富有实效的股份合作制了。
各地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的股份合作制,简单说来就是:由全体职工将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一次性全部买下,然后通过职工内部持股的形式,把原来的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性质。然而,正是这一“卖”一“买”,引来了一些指责和疑虑:
——把公有资产变成了个人所有,这是在搞“私有化”?
——把公有资产“一卖了之”,是不是国有资产的新一轮流失?
山东省诸城市从1992年10月到1994年7月,对全市288家乡镇以上工商企业中的272家,进行了包括股份合作制在内的7种形式的改革试验,对此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
其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出售和实行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都是允许的。退一步讲,即使是中央文件还没有提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也是允许和鼓励各地“试”和“闯”的。
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着股份制的特点:一是企业全部资产归个人所有,但归集体占有,共同使用,民主管理;二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三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四是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的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它不仅不是私有化,而且恰恰是作为公有制自身改革产物的一种全新的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企业资产有每个股东的一份,企业兴衰与职工利益紧密相关,责、权、利在职工身上进一步统一起来。
企业改制前的资产,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权威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后出售,只是公有财产由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是资产的流转而不是流失。更为重要的是,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具有使产权主体自觉关心资产运营效果以实现保值增值的内在机制,从而提高了资产运营效率。
在全国各地,改制企业大多迅速扭亏为盈,许多微利企业成了利税大户,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开始弥补多年亏损;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本身也增加了公有资产的存量。人民政权的经济基础不是削弱了而是更加坚固。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一场深刻的改革,要让实践说话,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不能固守旧有的框框。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改革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江泽民总书记5月29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又强调: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只要我们尊重干部群众的创造精神,尊重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之路就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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