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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延误录取通知书法院调解学子得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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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1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邮局延误录取通知书
法院调解学子得赔偿
杨天歌
河南西峡县西坪镇的徐某于1996年7月份参加了中招考试,被南阳市畜牧技校录取,该校于1996年8月14日用挂号信函将录取通知书邮给徐某,8月16日西峡县邮电局西坪镇支局收到此信后,由邮递员薛某负责发送,薛某当时填写了投递清单,但事后并未将信交给徐某,直到同年的9月29日,薛某调离西坪镇支局时,方将此信转由投递员周某发送,周某于10月1日下午方将信交给徐某。
徐某收到姗姗来迟的录取通知书后,立即赶往南阳市畜牧技校报到,但校方以错过报名入学时间期限为由,拒绝接收。徐某家长与校方、西峡县邮电局多次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峡县邮电局赔偿各种损失总计5000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徐某同西峡县邮电局达成了协议:西峡县邮电局工作人员延误发送,致使徐某无法就学,侵犯了徐某受教育的权利,应赔偿徐某损失5000元,并向徐某赔礼道歉。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对公民的非财产性民事权利不够重视、保护不力的情形,人们的这种权利,如休息权、精神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这些非财产性民事权利,不像财产权等看得见、摸得着,但它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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