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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负责人就《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发表谈话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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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14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教委负责人就《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发表谈话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记者毕全忠、魏玉凤报道:国务院近日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发表谈话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有利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教育体制的改革的重大举措。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据1996年统计,全国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已有约5万余所,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20所,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1100余所,其它短期培训和社会文化生活类教育机构2万余所。目前,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在校生约980万人,有专职教职工约40万人,对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起着积极作用。
这位负责人说,条例再一次明确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为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了社会力量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原则;严格教育机构的审批,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等等。
这位负责人指出,条例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重点是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同时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对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将严格控制。做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我国教育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所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已经形成庞大的政府办学体系。我们在这样的前提下,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必须把社会力量办学与政府办学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办社会之所需,补国家办学之所缺的教育机构。
据介绍,国家教委还将尽快颁布条例的实施意见,采取措施全面提高社会力量办学的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管理,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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