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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财政监督解决屡查屡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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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19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强化财政监督解决屡查屡犯
据统计报表反映,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经常是屡查屡犯的问题,如:擅自减免税款;截留、侵占、隐瞒中央财政收入或上一级财政收入;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和单位隐瞒、截留、侵占应交利润和收入;违反财务会计法规,隐瞒、转移、减少国家资本金等;私设小金库;亏损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牟取暴利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等等。
造成屡查屡犯的原因很多,一是因一些检查人员思想作风不过硬,财经业务不熟,该查处的不查处,该收缴的不收缴,该罚款的不罚款,该处分的不处分,查多处理少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执法不严,经济和行政处罚比例小,没有形成威慑作用,给被查单位以可乘之机。三是有关部门碍于人情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法律和法规不完善、不健全,存在漏洞,需要改进。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助长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滋生蔓延,而且损害了大检查的声誉。
针对以上种种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在今后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要选派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作风过硬、政策水平高、精通财经专业的检查人员,对违纪问题该查处的查处,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做到查深、抓准、处理严;要把查单位违法违纪与查个人违法违纪结合起来,不能只抓单位而忽视有关个人的责任问题。否则,财经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就难以得到纠正和根治。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举或者串通作弊的,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强化执行手段是提高我国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维护财经纪律,离不开法律手段,只有提高认识,正确执行财政监督政策,健全法制,才能彻底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酒泉组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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