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阅读
  • 0回复

不应干预法院审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0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不应干预法院审判
人民日报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刊载的来访纪要《生效判决为何难执行?》一文,所披露的广东八建海南公司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的争议经过,说明了海南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是正确的。但生效判决产生后,省政府审计厅却要另设一套程序,坚持对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这无疑是以政府行政行为审查高院判决的效力。因此,此案遇到的困难,不是难在审判工作环节上,而是难在行政干预法院行使独立审判上。
退一步说,即使生效判决有错误,也应该走法律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可以依照抗诉程序予以纠正。但是,政府官员或政府部门审查已生效的判决,或直接干预,或具体指示某一案件应如何审理,如何判决,是违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的。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显著特点是以行政权限侵犯或取代审判权。
政府官员或部门,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本无任何超越其他公民或法人的特权,滥用行政权力影响、过问、干预、操纵案件的审理,甚至具体指示、建议某一案件的处理办法,均是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公正。
滥用行政权限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其根源多在于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小团体主义。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结果,不仅仅导致公正的判决往往不能顺利执行,而且经常直接造成错案,直接影响我国的法制环境,影响安定团结,而且对改革开放带来消极影响。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带头守法,维护司法秩序。对于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郭永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