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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从这里延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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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1
第4版(要闻)
专栏:“港人治港”印象

  司法从这里延伸……
本报记者戴岚
位于港岛中环的炮台里1号,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所在地。
站在车流如潮的花园道路口南望,这座历尽沧桑、拥有150多年历史的原法国传道会大楼,如今圆穹形的楼宇上方,五星红旗和香港特区区旗迎风猎猎,大楼正中悬挂着的红白两色香港特区区徽和“终审法院”字样的大理石牌匾,使这座带有浓郁古典色彩的建筑物,增添了庄严气氛。
过去的150多年间,香港的终审权一直由英国伦敦枢密院控制。1984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1990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对此,有国际人士评论:香港特区作为地方行政区域拥有终审权,这不仅在中国前所未有,在国际司法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诚意和决心。
两年前的1995年6月,中英双方就香港终审法院事宜达成协议。这座曾经见证香港变迁的大楼,被确定为特区终审法院所在地,并获拨款4500多万港元进行装修。如今,这幢大楼的装修已进入最后阶段,部分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在这里上班,特区终审法院不久将在这里正式行使国家赋予的终审权。任命李国能为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列显伦、沈澄、包致金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及15名非常任法官的任命,也已分别于5月24日、6月14日和7月23日,由临时立法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这意味着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随时受理案件。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设立终审法院,除此之外,香港原有的司法体系予以保留。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在充分考虑到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曾起过相当的作用,并为港人所熟悉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保留这些制度,有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一个月之际,记者采访了位于金钟道38号的高等法院。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拥有153年历史的最高法院易名为高等法院,原上诉法院、高等法院改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地方法院改称为区域法院,除此之外,香港的司法制度、司法体系一切照旧。
人们清楚地看到,特区运作一个多月来,香港的法律、司法制度也曾面临着挑战:
那是在特区政府正式运作的首个工作日,500余名非法入境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儿童蜂拥至入境事务处,要求根据《基本法》给予申办香港居留权。其后的数日内,申请办理的人数递增。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偷渡潮”,7月9日,临时立法会全体会议经过7个小时的辩论,大比数通过《1997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规定香港永久居民内地所生子女,必须在内地获得单程证,加上特区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方可在港定居。
时隔不久,临时立法会的法律地位亦受到挑战。这宗质疑临立会法理依据的案件,起于7月初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受理一宗回归前发生的刑事案件。案件尚未开审时,3名被告律师向法庭提出,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缺乏法理依据,它所通过的法律没有法理效力,香港原有法律在特区无效,因此3名被告应无须答辩,无罪释放。原讼法庭法官认为此案关系重大,遂转交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处理。7月22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就此展开审理。特区律政司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对待此次诉讼,由律政专员冯华健亲自出庭,透过明确的法理依据,进行出色的论述。7月29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以基本法已确认香港沿用的法律继续适用于特区,3名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被告需继续接受特区法院的聆讯,结束了这场官司。
香港传媒和社会人士认为,这宗诉讼,完全按照香港的法制程序进行,整个过程完全是香港法制程序和法制精神的体现,使香港各界和国际社会对香港的司法制度更有信心。
香港是一个高度法治的社会,这一点早已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也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表明,明晰、公正的法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因素。一如既往地遵循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法制精神,在香港,已经成为各界人士普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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