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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摊位不能私下转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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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市场摊位不能私下转让
贾印红
最近,河南宜阳县法院对郑某诉刘某摊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摊位转让合同无效,限刘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郑某承租的摊位和有关票据。
郑某、刘某均为个体商户。1995年11月,郑某承租了集贸市场A号、B号两个摊位经商,这两个摊位归县工商局所有。1996年9月,郑未经工商局许可,与刘私下订立了转让摊位合同,后刘拉走郑已作价交付的部分货物,并带走摊位的票据两张。数日后郑因故反悔,向刘追索摊位和货物。刘不予返还,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本案的摊位所有权属工商局,郑某虽有权转让摊位,但必须事先征得工商局同意。郑未经工商局许可私自与刘签订转让合同,尽管合同是二人的真实意志表示且已履行,但前提违反了法律和工商法规,因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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