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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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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8
第9版(理论)
专栏:高举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

  坚持“三个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
刘荣惠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一个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不仅是企业微观制度的创新,而且涉及宏观管理体制的变革。改革的有关措施和步骤安排,既不能从概念出发,也不应凭情感取舍;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可久拖不决,应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否则,不仅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而且10多年来取得的现有成就也无法巩固,进而就不可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判断一切改革措施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也是在改革问题上冲破一切思想观念束缚的有力武器。是否真正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可以说是能否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深入、在解决深层次矛盾方面取得突破的关键。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重要问题上,只有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用“三个有利于”作为评判的根本标准,才能统一认识,明确区分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这样,企业改革才有正确方向,才能不断深化。
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说起来不难,真正做到并不容易,需要有勇气和胆略,有时甚至要冒点风险以至付出代价。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试验、探索过程中,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新的做法和新的经验不断创造出来。我们应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而不能认为本本中没有的就是异端,就不能干。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只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把企业建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只要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只要充分调动了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只要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那么,这样的改革措施就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就是对头的,改革就可以认为是成功的。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对诸如怎样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等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突破。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无论是按马克思主义原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还是按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实际,都是正确的,可以为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证的。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的这一基本方针,是绝对不能动摇的。现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是要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有所突破,大胆探索能够使公有制发展壮大的实现形式。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指出的:“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大胆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实现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改革公有制的传统实现形式,必然涉及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国有资本经营方式的变革问题。所有制性质与所有制实现形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同样,公有制本质与其实现形式之间也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更好地体现本质的内容,就应按实际情况选择优化的实现形式。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任意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都符合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践证明,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国有企业采取单一的国有国营形式,窒息了国有企业的活力,而抛弃旧的实现形式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十分有利。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资本经营方式,作为经济生活中的微观形式,都是方法、手段,不是目的。公司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企业的具体组织制度,私有制经济可以采用,公有制经济也可以采用。
比如公司制。自从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以来,许多企业开始试图借鉴其他国家企业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探索一条既能坚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有利于不断提高其效益和竞争能力的路子。可是,也有的同志对公司制究竟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企业组织制度心存疑虑。实际上,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虽然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但它并非随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初期,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单业主制,后来由于单业主制企业无法从事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才发展了合伙制企业。一直到18世纪末,发明了蒸汽机以后,工场手工业生产有条件发展为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但靠单业主制和合伙制已无法筹集到相应规模的资金与投资时,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才应运而生。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自产生以来,其具体组织形态发生过由无限责任公司到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变化,但至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仍方兴未艾,不仅私人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普遍采用公司制形式,而且不少国家的国有制企业也采用或改成公司制形式,在整个现代经济中处于一种绝对支配的地位。事实告诉我们,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其他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方法一样,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可以共享的文明成果,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当然,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并不是要全盘照搬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公司制也没有一种统一的模式,我们完全可以而且也应该结合本国的特点,灵活地加以运用。
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如此,其他如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也同样是具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手段、方法。因此,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破除陈旧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
“抓大放小”作为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措施,既是国有经济改革的方针,又是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江泽民同志强调:“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但在当前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问题上,有的同志至今还存在一些模糊观念,对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实践产生消极影响,因而有必要强调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来统一思想认识。
股份合作制是不是搞私有化?这是在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央明确规定的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七种形式之一,在各地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它是一种融合作制与股份制为一体的企业制度,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其特征是:(1)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使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2)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有一定比例的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3)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实行民主管理,职工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人一票制;(4)共同分配劳动成果,税后利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因此,如果从生产关系总体而不是单纯从法权关系上来理解,完全可以说股份合作制具有新型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可见,那种把国有小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说成是搞私有化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
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是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中遇到的又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是国有产权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有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应该树立国有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观念。流动并不等于流失,也绝不意味着私有化。把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给其他企业法人或个人,只是一种资本形态的变化,价值量并未减少,甚至在流动中还会使国有资产增值。当然,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售、转让国有资产也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不应有的损失,并且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但这种损失并不是由流动本身所必然引起的,如果交易过程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和引入竞争机制,依法科学评估国有资产,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就不会出现资产流失。相反,在国有小企业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如果限制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反而会使大量国有资产无法从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和行业中抽出来,投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行业,其结果是国家每年要拿出数百亿元来填补这个看不见底的黑洞。可以说,当前由于不流动所造成的损失要比流动过程中的损失严重得多。因此,在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中,不能把必要的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重组简单地看作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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