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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擅自称“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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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8-29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可擅自称“公司”
顾春晖
李某开办了一家榨油场,当年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为注册资金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后来,李某觉得自己的企业名称太“土气”了,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去年,他收下了一家企业2万元定金后,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的企业不具备公司资格,未经工商登记,实为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发现李某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我国,生产经营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本身具备的条件来确定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法人企业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有自己独立于出资人和企业成员的财产,并以其本身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依法宣告破产,出资人和企业成员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还债责任;而非法人企业则没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它的设立在自身条件上和程序上都有较一般企业严格得多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公司企业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一般企业在设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等许多方面有本质差别,擅自冒用公司名义,不仅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而且容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经济活动中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也已经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法人企业,利用法人资格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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