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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刻不容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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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0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解决“执行难”刻不容缓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庆祥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之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逐步建立健全了执行机构,充实加强了执行队伍,依法执行了大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执行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执行难”。这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广大读者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
本报日前就如何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解决“执行难”,召开座谈会,现将部分同志的发言摘登如下。
当前,人民法院调解、裁判生效后的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已由法律问题变成了社会问题,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成为大家谈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执行难”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老百姓对法律缺乏信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也是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社会风气不正的一个重要成因。因此,“执行难”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几年来,各级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在当事人、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支持下,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成效甚微,不能令人满意。
主要原因是,法律的执行,受制于经济发展程度,受制于法制建设程度,也有一个在“两个根本性转变”中,司法体制如何与之相适应的问题。
具体分析,以下一些现象不容忽视: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工作。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有的领导同志,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指使法院对外地执行不支持、不配合。这种权与法的较量,有恃无恐,很值得重视。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但是法院的问题,更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做工作,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
债务人法律意识差,千方百计规避法律。有的企业借破产之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的借重组之机,另行挂牌逃债;有的有履行能力,但西藏东躲,使法院无法查找,公然与法律抗衡;有的法人组织动员不明情况的群众,打骂扣押执行人员;有的法人傍官员,寻求保护,官员出面为之讲情,出主意,使案件久拖不结;有的法人虚假注册,一旦发生违约,即无力履行;有些企业工人开支困难,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自身的问题。有的法官受利益驱动,徇情枉法,造成“执行难”;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手段不当,执行艺术差,也造成了“执行难”。
我认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严肃执法;实行审执分离,并强化执法监督。其次,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学法、知法、懂法、遵法、执法统一起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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