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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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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0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提高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福丛
解决“执行难”问题,既需要法院敢于排除干扰,加强执行力度,也需要被执行人提高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
法院判决生效后,首先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但现实情况是,相当一批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态度消极。特别是有的部门和单位,其本身就是执法或准执法机构,本来应是带头执法的模范,但在履行法院判决时,往往凭借自身的“特殊”地位,不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反而对法院执行判决采取回避或抵制的态度。例如,河北某市近年来从北京100多个机关和单位借款数亿元人民币,其中相当一批资金是由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担保取得的。由于对这些借款使用不当,到期难以偿还,使北京一大批借款单位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一些单位起诉后,法院判决该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市政府和市财政局自恃是政府机关和行政部门,法院一般不会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故意推诿拖延,使法院判决生效多年难以执行。再如,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作为被执行人,因其基本账户设在人民银行,而且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对这些设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予以查封,所以当这些银行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时,亦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单位。正是被执行人这种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构成了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般说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企事业法人,还是行政法人,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作为被执行人时,都应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针对当前存在的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状况,应通过立法进一步确定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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