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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卖国集团订出“外国人投资条例” 进一步把台湾的经济主权出卖给美国垄断资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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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01
第4版()
专栏:

蒋介石卖国集团订出“外国人投资条例”
进一步把台湾的经济主权出卖给美国垄断资本
【新华社二十九日讯】蒋介石卖国集团在七月六日通过了一个“外国人投资条例”。蒋匪通过这个条例,是想把台湾经济主权进一步奉献给他的美国主子,以换取美国侵略集团对蒋匪的庇护。
在这一条例中,蒋匪把过去所订的“公司法”、“矿业法”、“土地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关对外国人投资的限制一笔勾销。在这一卖国条例的第十八条中,为了使美国垄断资本能尽量掠夺台湾丰富的矿藏,蒋匪把伪“矿业法”原来规定的矿业公司股份过半数应为中国人所有,公司董事过半数应为中国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等职应由中国人充任的限制,以及伪“土地法”中关于矿地不得租赁给外国人的限制,全部废除。为了便利美国垄断资本独占台湾的航海权,蒋匪把伪“海商法”中规定的无限责任航业公司的股东应全部为中国人,有限责任航业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应为中国人及其资本三分之二以上应为中国人所有等限制,全部废除。为了便利美国垄断资本控制台湾的航空权,蒋匪把伪“民用航空法”中规定的民航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应多数为中国人,股票总额百分之五十一以上应为中国人所有等等限制,完全废除。蒋匪还废弃了伪“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董事、监察人须有一部分在台湾有住所及董事长须为中国人的限制。
蒋匪并在投资种类和投资方式上给美国垄断资本以一切便利。蒋匪卖国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可用外国货币或外汇构成的现金、输入机器或其他物资、专门技术或专利权、经结付外汇的投资本金净利孳息或他国收益等为出资种类。第四条规定,投资的方式有外国人“单独或联合出资”来“举办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事业”,或与蒋匪官僚资本“共同出资”经营;外国人“对于原有事业之股份或公司债之购买,或为现金机器或其他物资之借贷”;还有“供给专门技术或专利权”与蒋匪官僚资本“合作经营”。按照蒋匪卖国条例第五、第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投资的范围包括“重要工业”、“公用事业”、“与国防有关者”、“独占性企业”以及其他一切工商业。
蒋匪这一赤裸裸的出卖经济主权的条例,为美国垄断资本势力的进一步侵入台湾打开了大门。美国垄断资本借助于这个卖国条例,就可以独占台湾的开矿权、航海权、航空权,并控制台湾的一切工商业。
不但如此,蒋匪帮还拟订了一个“所得税法修正案”,其精神在于“特别优待”美国资本在台湾设立的“新兴企业”,“免其征缴所得税一部或全部”。
蒋匪这种卖国行为使他的美国主子感到满意。美国援外事务管理署驻台湾分署官员认为,蒋匪卖国条例已造成美国“在台投资的良好环境”。八月十日到达台湾的“美国经济顾问团”团长斯特芬在谈论这个卖国条例时也表示:如果到台湾“投资可以得到优于其他地区投资的利益,美国资本自然会来的”。目前,“美国经济顾问团”正在台湾大事活动,蒋匪也正在尽量搜集台湾经济资料提供给他的美国主子参考;许多美国人正在勘察台湾的林业和矿业资源;这些活动显然都是为美国垄断资本根据蒋匪卖国条例来劫掠台湾富源作准备。
蒋匪“中国经济”月刊承认,蒋贼订立这个卖国的“外国人投资条例”的“重大的政治意义”在于促使美国垄断资本在台湾更广泛、更根深蒂固地“建立经济利益”,以便“影响美国对华政策”,使其“不会随着国际情形变化而有所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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