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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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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11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指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要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通知》指出,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指标。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要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各地要按照规定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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