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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成绩斐然去年全国制定地方性法规八百三十九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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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12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地方立法成绩斐然
去年全国制定地方性法规八百三十九件
本报讯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供的材料,1996年,全国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39件,加上1995年底前制定的4900件,截至1996年底,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已制定地方性法规5700多件。
去年有22个省、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数量超过20件。800多件法规中,有430多件与市场经济相关,规范和调整的范围涉及城市建设、工程设施、交通运输、食品卫生、农田水利、企业和市场管理等领域。用地方性法规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地方国家立法机关的共识。加强地方民主政治建设,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各地立法的又一重要内容。23个省(区、市)及汕头、珠海两市共制定80多件涉及地方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例、决定、规定和规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去年有20个省、自治区及厦门市制定了70多件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因此,到1979年,国家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988年、1992年、1994年、199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相继授予海南省及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立法体制的这些变化,大大推进了我国的立法进程。(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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