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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的报告 (一九五四年九月三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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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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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的报告
(一九五四年九月三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下达后,六、七月间,全国一百五十个省辖市、二千零六十四个县、自治县及县一级的单位和一百七十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些暂时不进行基层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专区级、县级单位也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各地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分别选举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一万六千六百八十人。
一九五四年七月底到八月中旬,各省、直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除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等议程之外,都分别选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采取了代表会议的形式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二十五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和十四个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一百三十六人。军队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所召开的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
总计各地区和各单位所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一千二百二十六人(名单另附)。此外,台湾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该省尚待解放,名额暂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有妇女代表一百四十七人,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一一·九九;少数民族代表除选举法规定的一百五十人外,各省、市还选出二十七人,共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一四·四四。在全部代表名额中,各民族、各阶层都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已全部完成。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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