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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典当铺成为销赃场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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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17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警惕典当铺成为销赃场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铺又在各地城乡悄然兴起,为人们的就业谋生、调节余缺、方便生产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时下,一些典当铺竟成了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据湖南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同志介绍:1996年,该院共审理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型案件128件,其中54起案件中有72名犯罪分子通过典当铺销赃得款,占同类案件的42.2%。
典当铺销赃具有以下特点:
销赃财物高档。典当铺典当的财物不仅实用而且价值较高,因而,犯罪分子看中了这个行当。他们将非法得来的高档财物,如金银首饰、音像设备、通信器材、交通工具以及高档衣物等典给典当铺,典当经营者收下后则可从中牟取暴利,由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如衡阳市一个体司机,骗来一辆出租车后,低价典给一家典当铺,拿到钱后逃之夭夭。
销赃对象固定。犯罪分子为了与典当铺经营者达到“长期合作,互利互惠”的目的,经常固定在一个或几个关系要好且“靠得住”的典当铺中交易。如罪犯蒋某自1995年以来,先后8次将赃物典给衡阳市迎宾路的一家典当铺。案发后,蒋犯供认他事先与典当铺经营者有口头保密协议。
销赃方式隐蔽。犯罪分子上典当铺销赃,一般事先有联系,彼此默契,且独来独往,单独交易,不易被发觉。而典当铺经营者在与犯罪分子成交后,不开当票,不留把柄,也不再将赃物公开处理,而是私下通过暗线转卖,这种“地下式”的典当,隐蔽性很强,发现后处理起来也较麻烦。
典当铺经营者具有欺骗手段。一些典当铺经营者既想替犯罪分子销赃发财,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故在与罪犯交易时往往留一手,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追究。如罪犯游某将盗得的彩电和录像机各一台典给衡阳市雁北大厦一家典当铺,该典当铺经营者既不看游的身份证和购货发票,也不查明其物品的来源,便以低价收入,而在给游开具的当票中,填写假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和住址,当公安人员查问时,该铺经营者却拿出当票存根应付,称自己不明真相,被游所骗而逃避制裁。
综上所述,一些典当铺经营者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成了犯罪分子的窝点和转移赃物的“二传手”,助长了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典当行业进行摸底排队,对销赃者该追究的追究,该取缔的取缔,对继续办下去的典当铺,一定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典当行业经营活动的管理,严禁典收和销售来路不明的物品,把典当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湖南衡阳市贺清生肖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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