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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钱物离婚不应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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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9-1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婚前赠与钱物
离婚不应返还
马汝云
李某与韩某经过一年多的自由恋爱,于1996年12月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定亲仪式。定亲时韩某的父母依传统的做法给予未婚儿媳李某定亲钱6000元,另加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时隔一个月,李某与韩某正式登记结婚,随之也举行了结婚仪式。可蜜月刚过,夫妻因一点儿生活琐事发生了争吵,并导致双方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受到了伤害。1997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韩某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此,韩某辩称,同意离婚和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另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给予的定亲钱6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而李某对韩某该主张不予认可。
在审理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返还婚前给予的钱和物,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各执己见,不能和解,最终使调解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韩某婚前定亲时,韩某的父母依传统风俗给予李某定亲钱6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系婚前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婚前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按赠与处理。所谓赠与,其法律特征是它的无偿性,即赠与人给予受赠人钱物是没有任何代价的,受赠人接受赠与也不必给赠与人等价或不等价的补偿,而且赠与行为一经发生,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反悔。韩某与李某作为缔结婚姻的双方,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虽然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但这个前提与所得的利益没有互为代价的意义。否则,就变成买卖婚姻了。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某与韩某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韩某要求李某返还定亲钱和物之请求予以驳回。对此,韩某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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