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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白衣天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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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4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新法快递

  规范“白衣天使”
  本报记者 吴兢
  医生,这个被人们亲昵地称为“白衣天使”的职业,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民健康,一直都受到了人们的尊敬。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患者的健康,甚至生死,是一个不应有任何疏忽的职业。
  在我国,医生队伍的主体是“医师”。据1997年的统计,全国现有各级各类医师150.3万余人,他们分布在城乡约30万个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此外,我国还有医士46.3万余人,乡村医生97.2万余人。医士不能单独执行医疗业务,必须在医师指导下工作;乡村医生只能在本村从事简单的预防、保健和医疗、康复工作。我国的医师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经过综合大学医学专业或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疗专业学习的毕业生,少部分由中医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妇幼卫生专业毕业生担任。还有一部分是大专毕业生或者是中专毕业生,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晋升取得医师职称,这部分主要分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进展,社会办医、个体行医逐渐增多,成为我国医师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截至1996年底,我国有个体行医诊所12.5万个,个体医生16.1万余人。
  近年来,由于医师队伍的日益庞大,要求规范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将医师执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已势在必行。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分为《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八条。
  对执业医师的考试和注册,本法作了严格的规定。从第八条到第十一条,本法明确规定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应试者的条件,予以了严密而具体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针对患者危急、传染病流行或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紧急情况,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当前,社会上一些个体行医者和游医、假医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严重危害了群众身体健康。对此,本法作出了严格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注销注册的人员)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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