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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意愿 岂能一笔勾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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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4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观象台

  人民的意愿 岂能一笔勾销?
  柳三水
  不久前,一家杂志披露了一则几年前发生的旧事:浙江省原台州地委行署上报省、中央有关部门,要求趁台州地区撤地建市之机,进行移地建市,同时撤销黄岩市。在1994年4月黄岩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获悉这一消息后,从人民利益出发,权衡利弊,认为不宜移地建市。160名人大代表联名写出上报材料,发出了“恳请省、中央撤销台州地委上报撤区移地建市的决定”的呼吁书。
  当时的黄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歪曲代表意志,在召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席团会议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强行采用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签发否定160名代表意见的文件,派人上送民政部,收回代表联名的呼吁书。
  在1995年3月召开的台州市黄岩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得知以上情况后,义愤填膺,96名代表联名提出对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罢免案,主席团依法提请大会表决,获多数通过。
  对于媒体,这是一则迟到的“新闻”;对于民主法制史,这是值得书写的一笔。
  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一个有权威的角色,但他的权威只能建立在顺应民意、为民建言的基础上。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倾听民意,绝不能压制民主,践踏民意。160名代表的意愿,竟能一笔勾销,这本身是对人大制度和民主的蔑视,也是对自身工作的亵渎。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以来,在民主制度化方面,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体的民主制度的立法步伐加快。从宪法到选举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民主越来越得到保障,越来越具有操作性和实际内容。人大代表不是“举手”的机器,人大常委会不是“橡皮图章”,视察、评议、质询、撤职、罢免作为监督方式,已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人大行使法定职权此前还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多少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话,如今已是落落大方地大胆运用法律规定的途径行使其监督权了。
  罢免一个人大主任,已有先例。如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等的“落马”,但是一般都缘起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而这一件,是在压制民主上栽的跟头。
  人大履行职权的原则是集体行使。主任对主任会议负责,主任会议对常委会会议负责,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做人民意志的桥梁和纽带。遵循这种环环相扣的内在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才得以实现。否则,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任何权力机关,终将失去根基,岌岌可危。
  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在一些地方,主任向常委会、代表述职,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已形成风气。做人民的代表,便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说话、实现人民的意愿。这才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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