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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建议——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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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4
第12版(人大工作)
专栏:公民议法

  在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建议——
  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范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1998年6月29日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以来,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专家学者和民政工作者纷纷通过各种渠道,畅谈民意。
  其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订草案》中只规定了“村民会议制度”,在操作中有一定困难;还应该同时增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使其与村民会议制度互为补充、各展所长。
  ○村民会议制度是实现直接民主的理想模式,但在实际运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朱遂科(河南省新野县上港乡岗南村村委会主任)说:法里规定村民会议,我觉得本意是为了咱农民好。可惜,这个制度虽好,落实不了。我们这儿,大的村有上百户甚至上千户,总是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就算会开起来了,人一多,啥人都有,啥意见都有,七嘴八舌的,没法形成决策,误事。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教授)说:赋予村民会议制度以法律地位,是为了给农民提供一条制度化、经常化的渠道参与决策和监督。从理论上讲,村民会议制度能够最集中、最广泛和最直接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体现直接民主的精神。村民会议制度作为一种理想模式,长处是平等性强,大家都有参与的机会,短处是效率低,实际效果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落实村民自治的现实选择,已在全国普遍建立,方便村民真正行使民主权利○
  杨爱民(河北省社科院研究员)说: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已经成为全国农村普遍推行的民主制度,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和地方法规制度的确认。全国50%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辽宁、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村达85%以上,已经扎根于农民的现实生活中,而且发展势头依然迅猛。
  张代生(山东省莱西市朴木镇后沙湾庄村民代表)说:我们代表与村干部的身份不同,仍然是村民,所以必须更多地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代表就是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桥梁,是个二传手。
  ○既要坚持村民会议制度,也要补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这是兼顾理想与现实的最佳选择○
  张厚安(华中师范大学教授)说:无论是村民会议制度,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目的都是为村民实现自治权提供制度化的组织依托与渠道,二者没有根本矛盾。立法应兼顾理想和现实的需要,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均衡。
  王振海(山东省社科院研究员)说:为了推进村民自治健康、持久地发展,应当在坚持村民会议制度的同时,也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合法性,实现两种制度的共存共荣。在法律设计上,需要合理地构架出二者的关系,以便互为补充,各司其职,各展所长。村民会议是村中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它授权而来,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有限的。这样可以避免全体村民的自治演变成为少数代表或少数村干部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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