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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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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4
第10版(理论)
专栏:

  规范·管理·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思考
  唐望高
  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第一步。从长远看,信用社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不同于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金融体系;从阶段上看,信用社又面临着规范体制,强化管理,开拓经营的繁重任务。因此,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规范、管理、发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三大主题。
  规范既是改革的内容,又是发展的基础。农村信用社几十年的发展深深地烙上了行政化、附属化的印记,合作制的群众基础非常薄弱。实现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向合作制的转变应从规范开始,包括体制、机构、人员的规范。体制规范就是要走中国式的合作金融道路,把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具体地说,就是在社员结构、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利润返还等方面进行规范。机构的规范就是针对原有机构的弊端,坚持合作制原则,对现有机构进行整合,并按照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特点发展信用社。人员的规范也是非常紧迫的,过去形成的照顾家属等用人方式,堆集了大量的低素质人员,业务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也使合作金融的优势难以发挥。必须改革信用社人员来源渠道,实现人员来源市场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以强化经营管理为手段,把合作制的优势体现在经营运作过程中。农村信用社是否有优势和生命力,在于其经营管理能否体现合作制的精神。农村信用社过去的发展并没有很好体现合作精神,而是越来越接近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进程,也就是说哪里有合作的经济基础和意愿就可以设立信用社,反之也可以清盘解散。因而,信用合作社既不同于政策金融,实行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为主要目的的经营管理方式,也不同于商业金融,实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管理方式,而是要实行以体现合作各方意志,服务于社员需求,并兼顾信用社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方式。但现在信用社的经营管理遵循的还是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制定的一套办法,有些办法已经同信用社的合作制发展方向产生了矛盾,应该尽快加以改变。信用社体制改革以后,农村信用合作各级管理部门,应该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以适应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其经营管理过程必须增加透明度,并纳入法制轨道。
  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资产质量比较差。其不利影响,一是资产质量差,形象弱质,会影响农民群众参与信用社合作制改革的热情,会对现有社员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使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缺乏社员群众的支持;二是沉淀资金比例大,再生产投入资金后劲不足,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使面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职能转变严重受阻。这就要求对资产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现实,对资产进行重组。同时,要强化信贷管理手段,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资产结构。
  把改革进程同业务发展结合起来,以业务发展推进合作制改革。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受到诸多人为的限制,带有很强的行业分工特点,服务领域被界定为只能支持农村经济中的分散小额项目,即起拾遗补缺作用。但实际上,合作制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能以分散小额来界定,只能从合作制的性质来界定,互助是其本质特征,服务对象以社员为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有无穷的发展机会,信用社也就有无穷的发展潜质。而且,其业务发展不必局限在社员内部,在首先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社员外部寻求发展良机,这并不影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因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突破过去的条条框框的束缚。另一方面,在增资扩股、社员权益、民主监督等尚未完成时,农村信用社还不是严格的合作性质,业务发展应体现稳健和效益的精神,以提高自身实力,推进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业务得到发展会促进改革,改革的顺利进行又会推进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二者相辅相成。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信用社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就会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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