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阅读
  • 0回复

让法律的天空更纯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落网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6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让法律的天空更纯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落网记
  新华社记者 汪金福 本报记者 苏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庄严的终审判决:被告潘宜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月前作出的一审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本该以捍卫法律尊严为己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的潘宜乐,最终却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等待他的将是15年的有期徒刑。
  无情的判决向世人昭示:国家审判机关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
  案发
  199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潘宜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然收受贿赂与他人合伙办公司,严重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国家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对于法官,人民群众有理由要求他们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举报信受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的高度重视。他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初期的调查工作出乎意料地顺利,办案人员很快查实:1996年4至5月,潘宜乐与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及其他几位合伙人在凭祥成立泰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云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经营金矿。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50万元,但潘宜乐并未拿出一分钱,而是接受拍卖行25万元资本金占公司10%的股份。
  然而,当办案人员同当事人潘宜乐及拍卖行总经理高某正面接触时,二人一口咬定潘宜乐的25万元是向拍卖行借的,潘宜乐已于当年6月还清了这笔钱,并退出了泰云公司。他们还主动出示了潘宜乐4月8日写的借条和拍卖行6月23日出具的还款收据,以证实所言非虚。
  但是,办案人员发现,拍卖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虽然填写的还款时间是6月23日,然而其上下联的日期均是9月份。拍卖行资金往来账目也显示,无论是6月份还是9月份,都没有一笔25万元的进账。显然,这份收据不仅是调查组到达之前补开的,而且根本就是假的。既然收据是假的,借条会不会也是假的?难道潘宜乐提前得到消息而做了手脚?
  办案人员疑团顿生之际,传来新情况:早在调查组抵达广西之前,潘宜乐本人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了举报信的复印件,并打电话威胁他所怀疑的举报人。
  较量
  10月14日,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再赴广西。这一次,调查组目的明确:突破攻守同盟,彻底查清潘宜乐的25万元入股资金是借贷还是受贿。
  潘宜乐没有想到的是,在政策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面前,其“盟友”的心理防线崩溃了。随着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指证,整个事件真相大白。
  1995年,潘宜乐的老战友、也是从政法机关退休下来的邢某从东北到广西投奔潘宜乐,希望下海经商。于是,潘宜乐介绍邢某结识了拍卖行总经理高某等人,商议在凭祥成立公司经营金矿。高某提议,拍卖行负责全部投资,但只占股份的50%,其余的股份由潘宜乐、邢某等人分享。对这一提议,潘宜乐欣然应许。
  1996年3月,泰云公司在凭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长,潘宜乐任副董事长。4月8日,拍卖行将经营金矿所需的费用200万元汇到凭祥。根据潘宜乐的要求,这笔钱中的20万元(后追加5万元)先存入潘宜乐的个人存折,当天又转入泰云公司,作为潘宜乐的入股资金。一个月后,潘宜乐觉得心里不踏实,对其中一位合伙人说:“我是高级法院的副院长,这样做是受贿,查出来是要掉脑袋的。不如补个借条,万一查起来也好应付。”
  于是,潘起草了一个借条:“借到北海泰富典当拍卖行人民币25万元整,投入凭祥泰云公司作入股资本金。”
  写完后,潘宜乐左思右想觉得不妥,遂又提笔在借条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当拍卖行收回本金后该条作废。”这才满意地让人重抄一篇,再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当拍卖行汇钱到凭祥的那一天。潘宜乐的这张借条可谓煞费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还债义务。
  9月6日,潘宜乐得知有人举报他,匆忙召集高某、邢某等人到南宁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潘宜乐让高某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清,将借条退还本人。帮其所购池子划归典当行”字样。同时,他还让拍卖行于9月8日开出一张日期为6月23日收到潘宜乐还款25万元的收据。
  真相大白之后,鉴于潘宜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当地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警示
  拍卖行为什么会送给潘宜乐25万元?
  因为潘宜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手中握有审判大权。
  1995年,与拍卖行有关的两起官司打到广西高级法院。潘宜乐多次干预这两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有利于拍卖行的倾向性意见,并多次将案件审理情况透露给高某及其代理律师。
  潘宜乐从法官沦为罪犯,其演变过程发人深省。
  今年58岁的潘宜乐出生于贫困农村,1951年入伍。因为在部队表现优秀,1957年入党,并提干至正团级。1986年,潘宜乐转业到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行政审判庭庭长,由于勤于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很快被提拔为副院长、院长,其间他还通过自学拿下了中国科技大学的硕士文凭。
  1992年,潘宜乐被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以为组织上是选他来接老院长班的,却未能如愿以偿。从此,潘宜乐仿佛变了一个人,开始追求享乐。
  潘宜乐的这种变化的动因或许从他本人交待中可洞察一二: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当副院长还不如原来在地区中院当院长,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2年,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心里觉得很亏,一定要赶在退休之前捞一把。
  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是时代的呼声,人民的愿望,也是共和国法制大厦坚如磐石的基础。
  从潘宜乐悲剧性的结局中,人们听到了审判机关的告白:人民法院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法律的天空必须更加纯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