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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管理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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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5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管理费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记者邹清丽)今后,凡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1年内,将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收费减免期为3年。
  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下岗职工申请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参与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引导其有序流动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通知还要求工商系统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强化现有就业岗位,兴办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职工;继续鼓励、促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支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经营,或承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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