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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变小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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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7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公海变小了
  赵恩波
  今年是国际海洋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表明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已经确立,但要以此建立和维持新的海洋秩序,尚需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和加入国依照公约的规定,调整本国的海洋政策和海洋法律制度,这才是联合国大会确定1998年为国际海洋年的真谛所在。实质上是敦促世界各国为建立和维护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继续作出努力。
  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显著特点是“公海”变小了。反言之,即世界所有沿海国家拥有的海洋管辖范围空前扩大了。据以往的传统海洋法规定和国际上的实践情况看,沿海国仅拥有狭窄的领海管辖范围,各沿海国的领海之外全部属于公海。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海洋法律制度则不同,不仅规定了沿海国可拥有12海里的领海、领海之外12海里的毗连区,还规定了可以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起码不少于200海里的大陆架。根据大陆架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原则,可以主张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其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的大陆架。这样,使得全世界海洋总面积的大约1/3划为各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之内。此外,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从传统的“公海”中分离出来的,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区域”制度。以往的传统海洋法规定,领海之外就是公海。而今的“公海”除了上述的面积变小了之外,还仅剩下水体,以往“公海”意义上的公海海底,已被新建立的“区域”制度所代替,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可见,公海的变小使得沿海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权利增大。这种权利增大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海洋的管辖范围有了空前的扩展;二是权利主张增多,除对领海实施主权外,对毗连区内的某些特定事项实施管制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实施管辖权。可以说,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公海的变小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是国际社会各种力量对比所出现的一种公平的结果。
  正是这种公海的变小,才为广大沿海国家提供了广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今年6月26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我国的海洋管辖范围也得到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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