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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族的创造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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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7
第9版(大地周刊)
专栏:

  保护民族的创造精神
  王小明(最高人民法院)
  ●●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科学、文化、艺术发展的生命之源,就是保护民族进步的生命之源。
  著作权,也叫版权,即单位和个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署名、出版、获得报酬等的各项权利。就在几年前,著作权这个概念,在人们心目中还十分陌生和抽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随着一个个侵权事实的发生和一件件侵权案件的诉讼,著作权保护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人们之所以这样重视和关心著作权,是因为在这个抽象的名词后面,凝聚着著作权人创造性的劳动和心血,潜藏着促进科学、文化、艺术发展的巨大动力,代表着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丰厚的物质利益。
  随着近代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较晚,真正从法律上自觉地保护著作权开始于改革开放后。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发展很快,我国不仅在一九九○年九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且设置了专门的著作权保护机构,建立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制度,而且我国也积极加入国际版权保护活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少数人或钻法律的空子,或逆法而动,妄图在市场体制还不规范的情况下捞一票,以致版权领域内的违法犯罪屡有发生,如剽窃他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许可出版发行他人的文学和艺术作品,非法以商业为目的利用他人的音乐、美术作品,非法复制、销售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明知是侵权产品而非法销售、使用等等。一方面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生活中充斥着侵权产品。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我国版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著作权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人们头脑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盗用版权不为偷”的观念,认为著作权不是财物,有人甚至错误地认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智商高的表现。岂不知,盗用版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更大,违法人获取的好处更多,其危害无异于盗窃、抢劫行为。非法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就规定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他人著作权者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赔偿,二是行政处罚,三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任凭侵犯著作权如剽窃、非法复制、盗版等不良行为蔓延而不加制止,其后果不仅是毒化、腐蚀人们的灵魂,更为严重的还会鼓励盗窃和投机取巧,打击创新进取。长此以往,必将从根本上削弱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最终导致国家和民族的衰败。科技、文化、艺术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创造,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民族的创造精神。因此,我们要从民族兴衰成败的高度深刻认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努力建设更为完备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实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全民族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使每一个公民既懂得有效地保护自身的著作权,又充分地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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