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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再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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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7
第9版(大地周刊)
专栏:

  庭审直播再解说
  马相武(中国人民大学)
  ●●假如天都版权代理中心最初就慷慨拿出一百二十五万元或其中百分之九十给了电影厂或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此案是否即可一笔勾销了呢?
  十大电影厂诉版权被侵案庭审直播终于让千万观众等到了一个满意的结局。结局终归是结局,内蕴并不简单。侵权过程和诉讼经过之曲折暂且不说,仅庭审及其直播,便已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留下重要一页。同时,双方的紧张而精彩的“表演”,也向人们提供了某些值得思索和玩味的“素材”。
  要说原告被告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委实是冤枉。双方都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健全,不断提高对于“法”和“权”的认识水平和掌握能力。这从庭审中双方都握有相关的协议书、公证书、会议纪要、合同、付款凭证、信函、报告等作为证据和制胜法宝的文件就可看出。尤其是被告方,真可谓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确凿,代理人振振有词。又尤其是第一被告“天都”,从成立之日起,就在争取自己的“权利人”地位。原告方倒显得是在被侵权和反侵权的斗争中不断提高觉悟,终于奋起起诉,似乎还曾抱有幻想,有过“渐悟”和“顿悟”的时刻。即使是第三被告“泰达”,直到最后它还认定自己是“合法合约”,竟使有的观众为它鸣冤。辩来辩去,围绕的只一个“权”字。大家都很明白首先必须确认权利人,才能确保授权合法,也才能做到合法授权。我倒是希望“泰达”是真的受“天都”蒙蔽,直到审判长口头判决,这样它能保持一个获得社会广泛同情的受骗上当的法盲的“良好”形象。但是“泰达”坚称自己“无义务去审查它的(权利人)资格”,又似乎不够自重,容易失足。令人“肃然起敬”的是知“法”有“权”的被告宣称:此案“绝不是简单的版权纠纷的问题,而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特殊的历史问题”;“主导思想是弘扬民族文化”,“服务于人民”,“非赢利思想”;“目的是使国产VCD价格降下来,与盗版VCD竞争,制止盗版”,“满足人民需要,净化市场”;还指出“重实体轻程序是司法制度落后的表现”,“提出程序问题的目的是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司法公正性权威性”云云。“授”别人之“权”,获一百二十五万别人之“利”,分文不给权利人,仍能如此“高风亮节”,如此“神圣使命”,如此“时代高度”,确实大大增强了庭审的戏剧性和观赏性。
  庭审的“典型意义”在于: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专有产权,其复杂性在于某些特殊性容易被解释得似是而非,从而被侵权者所利用,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是对待别人,还是对待自己,都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而且要充分掌握有关知识,建立健全保护制度,更多培养有关人才。这些从“泰达”的“冤大头”故事,从庭审中双方各有个别代理“高人”,从原告不慎授被告以“全权”并签字的“文柄”,从原告的官司准备不足和“程序”差错,从当前盗版侵权欺诈成风,不告不理,或缺乏从严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状况可以看出。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立足于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还是要真正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其调整对象是智力创造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只有这样,在面对无论是真的还是假的“历史遗留”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司法公正性权威性”。最后顺便问一句:假设“天都”当时就慷慨拿出一百二十五万元或其中百分之九十给了电影厂或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此案是否即可一笔勾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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