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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需要大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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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1
第10版(理论)
专栏:

  小企业需要大发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
  编者的话: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这里发表的文章,在对国内外有关情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在我国大力发展小企业的重要性,揭示了当前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鼓励和扶持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战略地位。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工农两种生产方式矛盾转化过程中,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在促进经济增长以及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过程中,小企业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必须下大力气营造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加快小企业发展,为确保今明两年经济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有机构成比较低的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的数量、就业人数和对GDP的贡献占绝对优势;在有机构成较高的第二产业中,1996年小企业数量占工业企业总数的99.7%,1991—1996年小企业创造了新增工业产值的76.6%。目前,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行业产值的80%以上,木材和家具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小企业创造的。我国出口产品中许多大宗商品,如服装、玩具、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等,大都是由小企业生产的。小企业在促进生产的专业化、系列化,提高规模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是大企业的重要生存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难于生存,较大的企业需要专业化协作配套。小而专、小而特的企业不仅可以灵活地组织生产,填补大企业生产的空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满足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而且能促进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的零部件大规模、专业化生产协作体系。在高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发展众多具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没有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1978—1996年,我国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二点三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小企业就业。目前全国工业部门一点五亿从业人员中有73%在小企业就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逐年下降,而同期城镇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却增加了一千五百万人。在新增就业人口持续增长、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下岗分流,以及国家机关精简人员等因素形成的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下,小企业吸纳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蓄水池”作用将会更加显著。由于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要场所,也是全国县、乡级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稳定了小企业,就稳定了全国就业,稳定了地方的财政基础,全社会的稳定也就有了保障。
  事实上,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在美国,1997年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产品销售额占54%,就业人数占全国在职人数的60%。据估计,在未来十年间,美国全部新增就业机会的85%将由小企业创造。欧盟十五国1993年小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99.8%,容纳了66%的劳动力,其营业额占欧盟企业总额的56.2%。
  由此可见,不论是目前还是将来,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都不容忽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下大力气抓好小企业的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关于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制定诸如《小企业基本法》等有关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而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小企业的地位,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世界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小企业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法》、《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法案(1996)》、《1958年中小企业投资法修正案》等几十种法律。国会公开主张政府应尽可能地帮助、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参与自由竞争,主要目的就是要给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没有形成系统的小企业扶持政策。我国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依据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性来制定,而不是根据不同规模的企业所具有的不同行为特征来制定的,在经济政策上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好于大企业。即使是政府出台了一些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少小企业也因政策资讯能力弱,不知道如何用好、用足,如许多生产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就不知道如何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普遍存在的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国家专业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转变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形势下,小企业在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的同时,进入间接融资市场也遇到多种困难。小企业往往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渠道筹措资金,在加重小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缺乏统一的小企业管理机构。我国小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以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对小企业的宏观管理较为分散,口径不一致。在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流动频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统一的小企业宏观管理体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如日本通产省的中小企业厅,英国贸易工业部的小企业服务局,美国早在50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等,这些政府机构直接面向小企业,负责制定实施小企业政策和提供各种服务。
  小企业与大企业的产业分工水平低。我国的企业大都是全能型企业,专业化分工水平低。大企业难以从小企业获得低成本、高质量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小企业更是难以从大企业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因此,企业无法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益。当市场景气时,有的大企业将自己的生产经营触角延伸到小企业的传统领域;当市场不景气时,大企业又经常随意降低收购价格,拖欠货款,向小企业转嫁困难。根据调查,大企业的挤压是目前许多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也大量存在着小企业通过各种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手段挤压大企业的现象。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和发展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套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也制约了我国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往往设在政府部门,较少对企业直接开放,即使对企业开放,也只是为大企业服务,小企业很难得到中介机构的服务。新成立的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公司,服务收费高昂,小企业难以承受此类服务的开支。社会化服务落后,制约了我国小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小企业负债率、亏损率和破产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小企业的发展。
  小企业改革有待进一步规范和配套。目前一些公有制小企业在产权改革过程中,明显地存在着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公有资产流失严重,二是公有资产流动性差。一些地方和企业,不尊重群众的意愿,强制推行某种改制形式。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通过“卖瓤破壳”的做法,将亏损企业的实体资产分块卖光吃掉,然后让“空壳”破产,直接损害了银行债权人利益和国家、集体所有者的权益。一些地方的小企业主管部门仅仅满足于改制企业的数量,而不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扶持。相当多的改制企业没有及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在那里,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不“监事”,形同虚设。有些主管部门不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改制,而只让效益差的企业改制。有些企业因改制程序复杂、措施不配套,迟迟不进行涉及产权的改革。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鼓励和扶持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特别是当前及今后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应把加快小企业发展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
  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建议将增强政府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能力纳入金融体制改革目标之中,如明确规定一些银行(可以考虑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是小企业;积极开办小企业风险担保基金贷款,降低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上海市已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必要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的面向小企业的一些专项贷款,也应根据需要调整借贷条件,加大支持力度。条件成熟时,制定实施小企业贷款行动计划,如小额贷款计划。在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地方性的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设立并逐步开放全国性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扩大小企业融资渠道。
  把发展小企业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建议设立面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基金,鼓励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兴办小企业,通过再创业实现再就业。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适当减免征收某些税种,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对小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条件给予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对主要为小企业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可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和财政补贴。为降低和化解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风险,建议在财政预算中建立一定规模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储备金。鉴于当前一部分国有小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资不抵债,也可考虑设立国有小企业托管基金,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并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设立统一的小企业管理机构。从我国情况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建议将现在的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机构、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办公室等有关小企业管理机构合并,重新划定职能,组建国家小企业管理机构。国家小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倾听小企业呼声,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大企业的挤压,保护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推动企业联合,提高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小企业素质,促进小企业现代化;组织小企业的国家订货和促进小企业发展对外经贸关系等。
  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各级人大设立小企业委员会,从最基础的法律层面上解决小企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应在调整修改已出台的《乡镇企业法》的同时,抓紧制定实施《小企业法》和《小企业振兴法》,以确定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小企业的基本方针,规范小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财产权属,保护小企业的各项权益,规定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鼓励和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促进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小而特”方向发展。当前应通过资产、品牌、技术、产品等链条,利用“转包制”,发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积极引导小企业主动进入大企业的发展体系,使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形成协作配套关系,并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合作与社会化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此外,还应尽早开始定期发布具有指导性作用的《小企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和规劝小企业进入或退出某些行业、产品领域。通过政策或法律手段逐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复投入。对那些产品无市场、经营无效益的企业,政策上不给予支持。对那些生产假冒伪劣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并转。
  加强对小企业改制的规范和指导。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是企业行为,政府只能规范指导,不能包办代替,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刮风,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应严格进行资产清理评估、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科学地选择改制形式,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和产权转让收入,安置好富余职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建立和完善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简便的小企业划分方法和划分标准;在抓好城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同时,着手准备进行全国性的小企业普查,摸清小企业的家底,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有关中介和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管理培训和市场营销等多方面服务。结合我国目前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鼓励和支持精减下来的人员创办为小企业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政府对于此类中介组织应给予必要的支持。(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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