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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对于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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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07
第1版()
专栏:社论

贯彻对于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
在我们的国家里,对于一切犯罪分子,不论是反革命犯或其他刑事犯,我们都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加以惩办,才能巩固我国人民民主革命的成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但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着一定的社会思想根源。旧社会所遗留的损人利己、不劳而食的坏思想和坏习惯,还相当深厚地残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间。因此我们为了从根本上消灭一切犯罪,就不仅要给予一切罪犯以应得的惩罚,而且应当作许多有效的工作,以转变人们头脑中的各种不良思想意识,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新人。对于在监管期间的罪犯实行强迫的劳动改造,就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曾经指示我们:“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中也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最近几年来,我们的国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逮捕了大批的土匪、恶霸、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同时也依法制裁了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国家和人民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对于这样大批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除其中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分子,必须根据国家的法律处以极刑,才能够平民愤以外,其余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我们的国家机关都根据毛泽东同志的上述指示和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判处他们徒刑、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以后,对他们实行了强迫的劳动改造,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并在劳动过程中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这样就能够使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罪恶,转变他们从反动统治阶级那里带来的敌视人民的反动观点及其他不良的思想意识,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当他们在刑期届满释放出去以后,就不会再去从事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犯罪活动;同时还由于他们已在改造期间学会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了劳动习惯,就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在社会上谋得正当的生活出路,变成自食其力的公民。
几年来,我们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根据各地统计,在全国现有的在押罪犯中,百分之八十三以上都已参加了农业、工业生产,或者组成了采伐木材、建筑房屋、兴修水利和建筑铁路、公路的各种工程队。这些已参加劳动生产的罪犯,在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之下,在劳动改造机关的管理和监视之下,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已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生产,争取立功赎罪。这就使强迫的劳动逐渐变成了自觉的劳动;而且已有许多罪犯变成了工农业生产上熟练的劳动者。在已释放的犯人中,除若干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和恶习很深的刑事犯罪分子仍然继续为非作恶以外,一般都能安分守法,积极从事正当的劳动生产。因此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和具体工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许多犯人及其家属也深为感激。他们在被释放出去参加生产或工作以后,都写信给劳动改造机关,感谢国家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了新人。许多外国来的朋友在参观我们的劳动改造机关以后,也都认为这是“极正确的和最人道的对待罪犯的政策”。
现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个条例根据几年来劳动改造工作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们国家对于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政策方针、劳动改造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及其对于劳动改造犯人的管理原则。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该教育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这个条例公布的重大政治意义,领导和督促劳动改造机关认真地按照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办事。这样,就必然会进一步改进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继续把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
为了保证这一条例的正确贯彻执行,必须使干部和群众认识到:组织正在监管期间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这是和一般人民群众参加生产建设工作有着原则的和本质的区别的。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他们参加国家的生产建设,是出于对劳动和对国家的热爱,因而这种劳动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报酬的。而一般的犯罪分子,不论是反革命犯或其他刑事犯,由于他们曾经不同程度地违害过国家和人民,他们已经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国家所以要在监管期间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只是为了很好地教育改造他们,给予他们立功赎罪的机会;这种劳动是强迫的,没有报酬的,并且是在严格管制之下进行的。执行这种任务的机关也就不是普通的生产单位,而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
因此,我们对劳动改造的罪犯,必须实行“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就是说,对于一切正在监管期间的罪犯,固然要在生活上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决不容许对他们有任何虐待行为,但是也必须认识到他们是曾经危害过国家和人民的罪人,在监管期间还可能对国家和人民抱着敌对的态度,因而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使他们在严格管制之下从事劳动生产,并在劳动过程中接受一定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改造自己的思想,学会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只有这样把惩罚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和实施政治思想教育密切地结合起来,劳动改造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收到预期的效果。相反的,如果只重视劳动生产工作,放松了对于一般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放松了对于某些拒绝改造的分子予以必要的惩罚,那就必然会给予某些抗拒改造的罪犯以可乘之隙,使他们能够暗中破坏劳动生产,甚至进行更大的破坏活动,使劳动改造工作不能有秩序地进行。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放松领导和组织犯人搞好劳动生产,否则我们也同样不能达到在劳动中改造犯人的目的。因此,忽视政治管教和忽视劳动改造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对于监管期间的罪犯实行强迫的劳动改造,这是从根本上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并且一贯地把这一工作坚持下去,就能够把相当数量的对国家和人民无益而且极其有害的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成为不但对国家和人民无害而且有用的人,这在巩固我国的社会秩序,加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促进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上,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国家机关应该教育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这一工作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从而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工作,并在可能的范围内给劳动改造机关以协助,帮助他们把这一工作作得更好。
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应该经常关心这项工作,加强对它的领导和监督,并应使劳改生产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列入地方生产计划之内。劳动改造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除应由各地公安机关直接领导以外,还应该同时接受各地财委的统一领导,并在具体业务上分别受有关财经机关的指导,借以加强劳改生产的计划性,进一步提高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劳动改造罪犯的生产顺利地向前发展,使其更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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