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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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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2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
  单良
  一家国有公司经理王某的内弟李某开了一家商店,经营家电销售业务。1997年11月,王某在妻子的一再要求下,将本公司一项有较大盈利的彩电和电冰箱销售业务暗中交给了李某经营,致使王某所在公司损失7万多元。1997年12月,王某又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李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批机电产品,给公司造成了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案发后,王某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项新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本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利益。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实践中包括单位有可能获取利润的主管业务、辅营业务、联营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即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或者商品的差价率、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一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三、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仍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四、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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