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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构成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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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2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接送不合格兵员构成犯罪
  陈创东
  老李的儿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制6个月,刑满释放后,老李担心儿子再次走上邪路,便请求乡武装部长老张帮忙,让儿子入伍到部队锻炼几年。但是,老张却说,老李的儿子有过犯罪记录,不符合兵员要求,如果蒙混过关,输送到部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老李弄不明白:问题会有这么严重吗?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兵员质量不合要求,必然会给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埋下极大的隐患。因此,修订后的刑法在第七章新增了一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备了下列条件,即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身份,包括地方负责征兵的人员和军队负责接兵的人员。第二,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心理,如果出于一时疏忽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兵员不合格,本罪不能成立。第三,行为人在征兵工作中,具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这里的“兵员”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兵员,不包括文职和其他人员。第四,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被输送到部队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不接受教育,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如果被输送到部队的不合格兵员不接受部队教育,进行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行为人多次接送不合格兵员或者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的,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刑法规定加重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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