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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犯罪 提高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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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4
第2版(经济)
专栏:

  打击金融犯罪 提高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经国务院批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取缔办法》)今日公诸报端。为此,记者就其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问:《取缔办法》对于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取缔对象有哪些?
  答:取缔的对象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问:取缔由哪些机关实施?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而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取缔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共同协作完成。
  问: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手段?
  答: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在调查中,有权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后,由谁负责对其债权债务清理清退?
  答:《取缔办法》关于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从事、谁组建、谁批准、谁负责”。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其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对于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其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问:谁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造成的损失?
  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保护。取缔是取缔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打击,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不负责补偿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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