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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他人煤矿 理应依约赔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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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2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采访纪要

  强占他人煤矿
  理应依约赔付
  河南宝丰县大营镇四村农民吴德民等人多次来本报反映,1992年10月,他们村16户农民集资15万元,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平顶山市山高村开办了一座煤矿。1993年7月7日,当煤矿即将出煤时,被平顶山市西区政府企业委强占。1995年夏,西区政府企业委又将强占的煤矿转卖给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所属的兴平公司。
  事情发生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平顶山市监察局查证属实,并提出解决意见。16户农民还请北京市天地法律事务所律师三下平顶山进行调解。但由于兴平公司拒不赔款,致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后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6月27日,让其下属的顺昌煤矿(即原西区政府企业委抢占农民的煤矿)董事长张国卿和矿长乔全兴出面,与16户农民签订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协议书。协议书规定:顺昌煤矿一次性退还农民股金本息47万元,7月15日前付27万元,8月31日前再付20万元。超过付款期限,按银行利息加息。若顺昌煤矿一方违约,愿将煤矿两个矿井送给16户农民,农民一方则以放弃47万元作为违约担保。但实际上在协议签订之前,西区政府已将处理结果上报平顶山市委,称西区政府企业委抢占农民煤矿的问题已经解决。西区政府在报告中没有如实汇报事情真相,把抢煤矿说成是个人之间的权利之争。
  协议墨迹未干,就被兴平公司单方面撕毁。16户农民多次到顺昌煤矿索款未果,被迫继续上访。1997年1月14日,在上级有关部门的一再督促下,兴平公司付给农民20万元。此后,他们每次去要款,对方都以无钱为由搪塞。同年2月和8月,上级有关部门两次发函,要求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协议,付清欠款。8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对此案作了批示。本报读者来信内部版以《农民煤矿被侵占,上访数年无结果》为题,对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作了反映。本报还三次给河南省委发函,联系和督促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所属兴平公司付清农民欠款,但兴平公司至今仍然没有付清该偿还农民的款。
  上访人说,他们集资办矿,许多人是借款投资的,没想到却被人抢走了。几年来,他们上访、请律师已花去十多万元,本想讨个公道,但至今仍无结果。他们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督促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协议,尽快付清欠农民的集资款、利息及违约金。
  本报记者王永明接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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