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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知要求:收缴禁用剧毒鼠药 严厉打击投毒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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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通知要求:
  收缴禁用剧毒鼠药 严厉打击投毒犯罪
  本报北京七月二十三日讯 针对剧毒急性鼠药大量流散社会,人畜伤亡严重的情况,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一次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统一行动,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防止中毒事故。
  通知指出,最近一个时期,河南、江苏、湖北、安徽等地连续发生误食或故意投放“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安定。这些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接连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鼠药市场管理混乱,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大肆非法制售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使大量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流散社会,不仅造成人、畜、禽中毒事故时有发生,鼠类天敌被伤害,生态环境遭破坏,而且使违法犯罪分子易于获取进行投毒犯罪,隐患和危害极大。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存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要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群众主动交出,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对非法制售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毒物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有关责任者,要一并依法从严惩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其生产销售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件。对非法生产经营灭鼠药的,特别是生产经营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以及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走村串巷兜售灭鼠药的,要坚决取缔,依法惩处。
  通知强调,剧毒鼠药管理是公安机关剧毒物品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和收缴工作,切实加强剧毒鼠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单位购买剧毒鼠药的,凭单位有效证明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备案;个人购买剧毒鼠药的,凭单位或村委会有效证明向派出所申请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到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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