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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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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7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关浣非
  国内保险业自1988年起改变了人保一枝独秀局面之后,10年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不仅仅表现为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多,市场规模的扩大,更主要的是保险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保险业10年来发展所积累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应该说,保险业的发展已进入到了非规范调整不可的关键阶段。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短短的十几年间保险费就达到了过千亿,但也应承认,无论从资产回报率上看,还是从投资回报率上看,保险业的盈利水平都呈下降趋势。在一个潜力颇大的市场上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值得分析和深思的。
  虽然保险监管意识趋强,但保险监管方式措施却是滞后的。国内保险业的监管还基本处于问题跟进型的监管状态,还未能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即保险监管机构只能是知道哪家保险机构出现了问题才跟进到哪里作些事后处理,还不能做到根据市场的信息、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形成预警系统,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监控。同时,监控的重点放到了费率、手续费等细微问题之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重大问题关注不够。
  现行保险监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式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管机构处于被动位置,即仅能对某一级保险机构提供的业务数据进行事后分析,而对辖区内各级保险机构经营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很难作出判断。欲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考虑改现行的单向式保险监管为砌图式的多重监管。即一方面监管系统内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能掌握到辖内两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同时,在上下监管机构间又要对掌握到的数据进行砌图式的组合,来判定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可靠性,并最后对其经营状态作出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利用系统外的专业力量,即通过核数师或精算师分别对保险公司产、寿险经营作出系统的稽核审定。
  考虑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要对费率、手续费等有所控制外,下一步应着重在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等重要方面投放监管精力,并围绕赔付(给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特别是要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定性分级,同时,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状态或违规、违纪程度的不同,设立诸如停止增设机构、停止承揽新的业务、增加资本、撤换负责人等干预工具。比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就必须考虑动用增加资本或停止承揽新业务工具来加以干预。比如,一保险公司某一时期内违规机构达到一定的比例或存在某一类违规问题,就应考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开设新机构。
  保险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在当前的情况下,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施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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