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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国家税收 剥夺顾客权益 当心拿到一张“伪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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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7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

  偷逃国家税收 剥夺顾客权益
  当心拿到一张“伪发票”
  汪洪洋
  卖东西给顾客开发票,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时下上海南京路上的一些商店却要让人“讨”发票。你不讨他就不开,讨了,给你一些“销售凭证”、“保价单”之类花样百出的“伪发票”。
  不久前,笔者一家人到上海南京路小有名气的置地广场商厦,为儿子买了一双旅游鞋。不料,回去一穿,100元的鞋当天就脱胶“穿帮”。拿回商厦去问,商厦说:“拿发票来!”待找出“发票”,才知当时妻子浑然不觉地收下了一张“上海置地广场商厦结算凭证”,下面居然还有说明:“此单仅用于商厦内部流转,对外不作报销凭证。”
  “这是发票吗?”面对诘问,商厦商场部一位经理回答:“你们没说要开。”当下,我便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打电话请教。对方态度十分明确:“置地广场商厦向顾客开具‘结算凭证’,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商业零售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发票的规定。”他还透露,这种违法现象在上海已有蔓延之势,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打击力度。
  由此深入采访,又知南京路上声名大作的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也是这么干的。回家发现家中果然还有购货所得的10多张“新世界商品销售凭单”。上海黄浦区税务局的同志说,“新世界”已可说是屡教不改,上海置地广场商厦也不是第一次,税务部门都曾依法严肃处罚过。
  两家商店自我辩解的理由是:为加强对店内各类柜台的发票管理,也为了降低购买统一发票造成的过高成本。但是众多人士指出,这种“伪发票”至少有两大害处:留下了偷逃国家税收的漏洞;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统一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合法凭证,特别是买了贵重、大件商品,如果顾客拿了这“结算凭证”、“销售凭单”,出现问题而商家不认账,去告状就会吃“哑巴亏”。
  这种既害国又误民的违法现象怎样清除?当然需要税务、工商行政、商业等执法、主管部门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打击。然而,只要每一个消费者在购物时都说一声“请给我发票”,相信众多的“伪发票”将很快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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