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阅读
  • 0回复

以“最低价”欺骗顾客受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9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以“最低价”欺骗顾客受罚
  郑小兵 建军
  1998年5月,方某在自己的服装店前贴出告示:服装清仓,全市最低价,赔本让利销售。20天过后,方某依旧宣称“清仓”、“最低价”。经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前往调查,方某的服装店并没有清仓,反而比以前进货有所增加,其价格也不是全市最低价,方某所宣传的“清仓”、“全市最低价”纯属欺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方某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局对方某所作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