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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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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严厉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为了维护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外汇业务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加强对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逃汇行为的罪名。《解释》是在《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解释》规定,以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证件罪定罪处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各项罪名一经成立,对犯罪当事人可以处以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并可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解释》同时规定,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牒,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骗购、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明确外汇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解释》的发布,必将促进外贸企业和金融机构守法经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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