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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结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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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9-11
第1版()
专栏:

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结束
【本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历时近三个月,现在已经结束。许多地区听报告和参加讨论的人数都达到了当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有些城市和个别的专区并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县和部分乡还普遍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宪法草案的讨论为会议主要内容之一。会后,代表们也都积极地参加了宪法草案的宣传活动。
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共提出了一百一十八万零四百二十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问题。这些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已经先后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些意见如:序言最后一段中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建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款中“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应该添上也有使用的自由。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可把“少数民族”四字去掉,增加“自治区”三字。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并不是作为一个单位选出的。第二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之下,增加“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一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个月的时间太仓促了,建议把时间改得长些。同款中“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为止。”建议改为“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因为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在未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实际上还不能行使权力。关于人民法院的规定,宪法草案中有的地方用“人民法院”,有的地方用“法院”,应统一起来,一律用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中第六项“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中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从乡到省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范围太广,应作具体规定,即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第六十条第四款中的“下级”,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下级”,第六十六条中的“上级”也应相应地改为“下一级”或“上一级”。各地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有许多是属于技术性的和重复的,但领导机关对于所有这些意见都加以充分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进一步提高了全国人民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觉悟,并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各地人民表示热烈地拥护宪法草案,并表示在宪法正式公布后,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的伟大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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