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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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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2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广告
  刘萍 杨远帆
  彩电再度大降价,价格战引发广告战。某彩电在某市的特约经销商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绞尽脑汁想不出制敌之术。一天在该彩电的电视广告中突然出现了一段新的内容:一个身着制服的中年男子出现在荧屏上,下方的字幕标明其为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该副局长说:在我市经销的彩电中,××彩电的各项指标合格,属优等品。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作为该机关工作人员之一的副局长身着制服,标明身份做广告,并非是以其个人(自然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是广告不得具有的情形之一。因此,该广告显属违法,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此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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