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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已责令关停 再行转卖当属无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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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2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政府早已责令关停
  再行转卖当属无效
  吉人
  1998年4月,个体户郑某获悉曾某兴办的电力件镀锌厂准备出售,便与曾某进行协商,约定由曾某将镀锌厂转让给郑某,售价为4.2万元。郑某买下镀锌厂后得知,该厂因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当地政府早在1997年11月份就已责令将镀锌厂关闭。郑某要求将镀锌厂返还曾某,遭曾某拒绝。郑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曾某经营的镀锌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责令曾某限期治理,仍未达到治理要求,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关闭。曾某不仅未予关闭,而且再行转卖,其行为是错误的。曾某在转卖镀锌厂时,隐瞒镀锌厂已被责令关闭的真实情况,致使郑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转让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郑某与曾某之间转让镀锌厂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判决郑某与曾某相互返还因转让行为取得的镀锌厂及购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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