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一桩贩卖私盐案的台前幕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2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一桩贩卖私盐案的台前幕后
  本报记者 李忠辉
  最近,本报编辑部陆续收到多封反映贵州省绥阳县盐业公司经理杜宪华等人贩卖私盐、中饱私囊、行贿、偷税等问题的来信。信中说,由于遵义市、绥阳县有关方面查处不力,杜宪华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为核实真伪,记者赴贵阳、遵义、绥阳等地进行了采访。
  三年贩私盐 一朝露马脚
  1996年7月,贵州省遵义地区(现为遵义市)盐务分局盐政科执法人员在对遵义县盐业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虾子镇个体户张启华非法加工、销售食用小包盐910吨,获暴利20多万元,查获假冒贵州省盐业公司和遵义地区盐业公司食用小包盐包装袋10万余个及一些制假工具。他交代,这些盐全部来自绥阳县盐业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绥阳县盐业公司未经中国盐业总公司批准,擅自从四川省自贡盐业分公司、久大集团公司购进计划外盐数千吨,销售到遵义、务川、湄潭、新舟等地。在非法经营私盐活动中,绥阳县盐业公司经理杜宪华安排自己的妻子、妻妹、胞妹当出纳员、保管员,卖盐大都不开发票,存在以个人名义私存货款现象,收支没有入盐业公司账目。绥阳县盐业公司大量购销计划外盐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扰乱了遵义及周边地区盐业市场秩序。遵义地区盐务分局主管盐政执法及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王义锡多次向局长李永宪汇报,并一同向遵义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兼商务局局长周开烈汇报了调查情况,商务局领导班子专门开会研究,决定由王义锡同志负责查处这个案子。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王义锡同志代表盐务分局于1997年1月14日向遵义地区公安处二科报案,请求协助调查。1月31日,二科以投机倒把罪立案;3月3日,主管副处长詹廷新同志签字同意立案。办案人员经过认真核对铁路大票,确认绥阳县盐业公司在1994年至1996年三年时间内,购进私盐4000多吨(李家湾车站到货数)。3月26日,办案人员与王义锡等人一起赴贵阳,向贵州省盐务局汇报案情。鉴于此案案情复杂、案值巨大,省盐务局领导决定委托遵义盐务分局将此案正式移交遵义地区公安处侦查,并要求遵义盐务分局协助公安处的工作,直至此案顺利结案。
  避重就轻,检察机关草草结案
  1997年4月中旬,办案人员办好各种法律手续,赴绥阳传唤杜宪华等人,杜听到风声躲了起来。绥阳县常务副县长毛廷相出面四处活动,致使办案人员无法按既定方案开展工作,只得撤回遵义。5月5日,毛廷相、周开烈和绥阳县公安局局长到遵义地区公安处找到主要领导,说绥阳县检察院正在办理此案,要求公安处退出。尽管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能够证明检察院已经立案的法律手续,但这位领导却接受了这一不情之请。地区盐务分局给地区政法委写信,希望由地区公安处继续办理这件投机倒把案,政法委的批示意见也由公安处来办。然而,这位领导未采纳。此后,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先后两次批示,要求公安处查办此案并报结果,也未起作用。
  记者在采访期间,查阅了绥阳县检察院的办案卷宗及遵义地区检察分院(现为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卷宗,发现所谓绥阳县检察院立案在前,遵义地区公安处立案在后的说法根本不成立。从案卷中看到,绥阳县检察院1996年3月15日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内容是县盐业公司购进计划外食盐几百吨,要求查处。检察院派人简单地查了一下,“后因其他原因没有查”(卷中语)。1996年12月25日,县政府召开会议,指示检察院和国税局、商务局查处群众举报的盐业公司进计划外盐中的偷税和经济问题。后来,遵义地区检察分院一位领导说:“对这类盈利企业(其实是亏损企业)的案子暂时不忙办。”馁阳县检察院没有办理正式初查、立案手续。在公安处办案人员到绥阳之前,县调查组到盐业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宣布:经调查,杜宪华没有什么问题,是个好同志。应该说,在公安处立案之前,绥阳县检察院并没有按法定程序立案,也没有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这个案子在公安处立案时,县里已经有了“说法”。
  事实上,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时间是1997年5月19日,案件性质是偷税。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对群众举报的杜宪华等人的经济问题没有调查。对公安处基本认定的投机倒把罪,做出相反的结论,其理由为:绥阳县盐业公司购销计划外食盐“是经集体研究并报告主管领导部门县商务局和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购销计划外食盐的审批权在中国盐业总公司,绥阳县政府、商务局无权批准,他们同意与否并不能改变杜宪华等人的犯罪性质)。对偷税问题予以认定,给予追缴税款、罚款一倍处理,却又以如下几个主要理由决定对法人代表杜宪华作不诉处理:其一,偷税为集体行为,税款事先提取摆在账上,后挪作基建款;其二,如果起诉杜宪华,县商务局局长、分管县长须到庭作证,并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妥;其三,在遵义地区,购销计划外食盐并非绥阳县盐业公司一家,在绥阳县范围内,单位偷税现象相当严重,如果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将导致连锁反应。
  保护伞,还能撑多久?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绥阳县盐业公司非法经营私盐4175吨,利润全部用于公司北大街综合楼基建,整个账务依据齐全,未发现杜宪华及公司领导贪污、行贿、中饱私囊等问题。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却了解到:盐产区给购盐单位的回扣为每吨22元,绥阳县盐业公司从产区直接购进4000多吨盐,可这笔钱在账面上根本没有反映。公司的一位副经理向记者证实,公司领导层以发“辛苦费”的名义多次分钱,每次都不少于5000元,有时钱数太多,不好入账,便以多改少,做假账。这位副经理仅在1994、1995年两年间领取的“辛苦费”总数就不少于3万元,杜宪华得到的数目要比这大得多。按杜宪华的说法,他是法人代表,承担的风险大,自然应该多得。此外,杜宪华等人还分过建盐业公司大楼、盐通大酒楼的回扣,那位副经理分得9000元。杜宪华还给支持他们贩卖私盐的上级领导发过“奖金”。检察院认定杜宪华等人出售私盐最高价为870元/吨,记者从个体户手中查到的发票却证明有的售价高达1030元/吨。
  采访期间,记者所到之处几乎都有这样一种声音,即王义锡等同志调查绥阳县盐业公司贩卖私盐案是个人行为,记者在检察院的案卷中也看到了试图证明这一说法的材料。王义锡是名正言顺的盐业执法者,他们为了执行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一直在顶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兢兢业业地工作。然而,他们却没有从地方党委、政府那里得到应有的支持。
  绥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之所以要将杜宪华等人贩卖私盐的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了怕让自己对此事承担责任外,他们在这个事情上都得到了好处,盐业公司给县委、县政府提供过赞助,给商务局交过4.5万元管理费。
  绥阳县盐业公司经理杜宪华等人贩卖私盐一案,不仅涉及偷税问题,更重要的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老《刑法》为投机倒把)、中饱私囊、行贿等问题,绥阳县有关方面仅以补税、罚款一倍来了结此案,未免“草率”。违法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执法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绝不应该是此案的最终结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