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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整顿有权裁减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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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9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企业破产整顿有权裁减人员
  建功 占湘 吴鹏
  某食品厂系县粮食局下属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94年起,食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结构单一、生产技术落后等原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外负债累累。1995年12月,债权人之一的某市粮油加工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食品厂破产。1996年4月,食品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与整顿。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食品厂提出了和解决议草案。其中一条内容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改变劳动力过剩的局面,暂时裁减职工1/5。经过审查,多数债权人都同意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认为该和解协议已经多数债权人通过,便裁定中止破产程序,进入为期两年的整顿阶段。
  依据和解协议,经粮食局和食品厂的领导班子研究,并征求工会的意见,食品厂提出了以身体素质或技术水平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职工为裁减对象的裁员方案。该裁员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食品厂将裁员决定和被精减的职工名单公告全厂,其中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合同制工人张某、王某、李某因身体素质差,也在精减之列。一个月后,由于三人没有找到重新就业机会,便要求食品厂安排工作。食品厂领导做了不少工作,要求三人理解厂方困难,并表示过一段时间厂里形势好转,可以重新考虑安排工作。为此,三人不服,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关裁决食品厂履行劳动合同,重新给其安排工作。
  本案是企业濒临破产,为了整顿不得不裁减部分职工,从而为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那么,食品厂在破产整顿期间,能否解除与张某等三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呢?
  破产整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挽救和振兴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方案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企业获得一次再生的机会,以预防企业破产。如果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能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企业必须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达到扭亏增盈的目的。
  裁减人员是破产整顿的重要措施之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可见,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因整顿而减员,往往只是精减部分职工。一般来说,企业裁员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听取工会的意见,还应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整顿期过后,如果恢复了生机,重新招工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案中,食品厂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整顿,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达成了和解协议,进行破产整顿。这些程序都是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食品厂裁员方案经过多方面的研究和讨论,并且得到了绝大多数职工的支持,也是合理合法的。张某等三人属于被精减之列,由于没找到重新就业机会,便要求安排工作,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张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食品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张某等三人还有权领取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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