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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还了我清白与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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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8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监督广角

  “人大还了我清白与公道”
  程月华
  编者的话: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为有效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如何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切实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版今天特刊登两篇来自地方人大对两起冤假错案进行监督的报道,愿能引起有关执法部门的深思。
  蒙受不白之冤
  申克增,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委员。这位曾名噪一时的人物,只因1988年在经济行为中一次小小的轻信,就给自己引来了“诈骗罪”、“投机倒把罪”两项罪名和长达8年之久的不白之冤……
  1988年8月10日,申克增的朋友姜某向申求借资金23.44万元。申为了助人解困,强筹一笔钱借予姜某,并要姜某抓紧返还。姜某把借来的钱大部分买了国库券,想以此发一笔财,结果不成。还不上申的钱,姜便把21万元国库券顶现金还给了申。申无奈,只好收下。1988年11月,申克增与广州市木器公司装修部因购销宝丽板合同发生纠纷。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同意申用姜某抵押的21万元国库券和自己向国家认购的8.5万元国库券抵偿所欠广州市木器公司装修部货款。1989年,吉林省华侨企业公司向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举报申克增“在市场上贬值收购国库券强行付给广州木器公司顶货款”。同年5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以“倒卖国库券”为由将申收容审查。10月24日,长春市工商局南关分局对申克增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其29.5万元国库券并罚款5.9万元。申克增不服,提出上诉。然而,祸不单行,另一起“建材款纠纷案”又因合伙人的诬陷而使申克增背上了“诈骗罪”的恶名,被执法机关查抄去了80万元。
  此时的申克增整日穿梭于工商、法院、检察院之间,为己鸣冤、申诉、讨公道。由于他不断地上诉,引起长春市南关区工商局个别人的不满。于是1990年4月,他们通过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以申克增“犯有投机倒把罪”为由,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申克增。同年6月30日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负责审理申“投机倒把案”的警察杨某被杀害,申克增又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杀人嫌疑人而被全国通缉。申克增在外过了3年流浪生活,直到1993年真正的杀人凶犯被缉拿归案,申才回到了长春。
  走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结束逃亡生涯后的申克增决心讨回公道,他到省、市工商部门申诉,要求对“国库券案”进行复议。但省、市工商局给他的回答是不予受理,原因是超过了行政复议时间。
  就在这告状无门的情况下,1996年6月他走进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研究了他的材料后,立即主持召开了由省、市、区三级法院、检察院、工商局有关同志参加的联席会,专门研究申克增的问题。会议决定,申克增的“国库券案”应由市工商局进行复议,如果申克增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申克增终于得到了这来之不易的重新复议的权利。
  将执法者送上被告席
  本该很快就可以拿出来的复议意见,市工商局以种种原因拖了一年,在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处同志十余次的催办下,才拿出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关于对申克增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其内容如下:
  “申克增:关于南关区1989年10月24日……认定你用贬值收购的国库券抵还货款,处没收国库券29.5万元,罚5.9万元一案,经重新调查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处罚有些偏重……决定退还申克增国库券价款及利息10.62万元。”
  面对市工商局这一纸不顾事实、不肯承认办错案的“决定”,申克增不服,他向法院提出诉讼。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申克增胜诉,市工商局败诉,撤销其“关于申克增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对申克增被没收、罚款国库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保护,判决市工商局偿还申克增当年没收的国库券及罚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60.93万元。
  另一起“宝丽板诈骗案”,在省纪检委、省人大等机关的过问和关注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法院重审后也判申克增胜诉,所欠款项全部归还。
  法律终于得到了证明!人大监督还了一个普通百姓的清白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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