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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特权 法官屡铸错 强监督 公道终讨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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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8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监督广角

  耍特权 法官屡铸错
  强监督 公道终讨回
  曾令斌 罗晖
  案情简单审执皆错
  1990年12月,湖南省新化县奉家镇白沙坪村村民奉某与同村罗某订婚,罗家给了奉家部分彩礼。1995年,奉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父母因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处未果。同年7月22日,奉某向县法院水车法庭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子女的婚约关系。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订婚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婚约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可是,法庭却于9月6日开庭审理,因被告罗某拒绝到庭应诉,本案就此“搁浅”。这一搁就是一年零三个月之久。
  1996年8月26日,在村委会主持下,原告奉某与被告罗某自愿达成协议。由奉某向法庭撤诉,并自愿赔偿罗某现金3400元。
  不料,县法院的判决书姗姗来迟,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后均未填写送达回证。判决书的内容是:(1)由原告奉某返回被告罗某现金1448元;(2)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1997年1月14日,水车法庭负责人刘某带领6名执行人员前往本案当事人家进行执行。他们先到原告奉某家要求按判决书执行,奉某反复说明,此案已自行了结。
  之后,执行人员又去被告罗某家执行。罗家父子以自己没起诉,且此案已自行和解了结为由拒交诉讼费。法庭人员说,不交,就动财产,引起罗家强烈不满。罗某抓起凳子做出打人样子,几名执行人员当即扑上去,铐住他准备带走。罗的母亲见此大声呼救,罗家亲朋戚友出门追赶,法庭负责人刘某两次鸣枪进行制止,但事与愿违,鸣枪示警反而引起当地群众更大的对抗情绪,上百人围攻围观,不少人为罗某说情要求放人。双方僵持近4个小时后,在管区和村干部的积极疏导下,原告奉某愿为罗某出100元诉讼费,另100元由管区一位干部垫付,法庭这才发给结案通知书,放还罗某,了结此案。
  照理,本案到此全部执行完毕。然而,法庭认为,身为法官,被群众围攻,影响了威信。于是又打算掀起一场新的“风波”。
  1月17日,法庭负责人专程到县法院汇报此案的执行情况,县法院作出了对罗某的母亲及叔父各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决定。
  1月21日,天还未亮,法庭及县法院法警大队一行15人将罗家团团围住,但两名拘留对象均不在家。有关负责人当即决定,变更拘留对象。
  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执行人员强行将本不是拘留对象但在家的罗某的父亲和另一名妇女带上了警车。
  跟踪监督有错必纠
  60岁的老人罗某的父亲被非法拘留了三天两晚,从拘留所出来后,踏上了上访的征程。
  1997年3月28日,正值新化县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即将闭幕之际,一份《假公济私,残害百姓,应予严惩———一个无辜老人的遭遇》的控告书被递交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德修手中。
  4月28日,县人大内司工委、县政法委、县法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赴当事人所在地奉家镇进行了实地调查。
  5月29日,原县法院院长游月安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当即表示,诚恳接受人大的监督,坚决整改。
  6月底,法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的错误审执进行了彻底纠正,撤销了原判决书和有关拘留、罚款的错误决定。
  6月22日,游月安院长带领副院长、纪检组长及水车法庭负责人,前往离县城50余公里的被告罗某家,一面向罗家表示慰问和歉意,同时对罗家所受的损失当场赔偿人民币1000元。对法院这种知错就改、登门道歉的行为,罗家表示衷心感谢,当地干部群众一致称颂。
  像奉罗两家这样的婚约纠纷本是农村一种较为常见的简易民事纠纷,如何依法处理这类纠纷,国家有关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然而,参与和研究此案受理、审判、执行的执法人员,从基层法庭到县法院机关,前后达20余人,把这起简简单单的婚约纠纷案弄得如此复杂,以致一错再错,错到难以收场的地步。如果把这仅仅归结于他们执法水平低,显然是不能令人置信的。法官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如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从内部机制上保证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运行,切实达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这是一个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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