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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该监督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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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08
第11版(人大工作)
专栏:观象台

  人大应该监督谁?
  李秋河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人大应该着重监督谁?对此有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识和行动上存在误区,这是造成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力甚至失职或越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对象,是指那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此处“国家机关”,专指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专指上述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成员。
  可在实践中,人大监督常常走入这样的误区: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守法的情况多,监督检查“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情况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向一般公职人员的多,指向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少。当然,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不能检查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遵守法律的情况,但要弄明白检查的目的。比如,在商店检查出了伪劣商品,应该对谁提出建议和批评?是追究商店还是追究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显然,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追究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也没有理由追究商店和触犯法律的个人的责任。否则,就混淆了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界限,这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失职,也是越权。
  只有明确了监督对象,人大的监督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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